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巴东长江公路大桥(以下简称大桥)的管理,保护大桥设施,保障大桥安全畅通,发挥大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桥管理范围,包括:正桥、北岸引桥、北岸引道及接线、南岸引道及接线、桥梁附属设施,以及江南、江北大桥红线范围内区域。
第三条 公安部门负责大桥管理工作中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和安全保卫等工作;交通、水利、海事、航道、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大桥的管理工作。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具体负责大桥的日常管理、桥梁养护、路政管理、检测监控、经营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从事其他危及大桥安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检举破坏、损坏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和影响大桥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大桥管理
第五条 在大桥上行驶的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装载、携带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过桥时,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
第六条 行人不得翻越、倚坐栏杆,不得在行车道内行走。在大桥管理控制范围内,禁止从事挖砂、取土、打井、爆破等各种影响大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禁止构筑各种设施。
第七条 机动车通行限速40公里/小时,限载55吨(车货总重)。不可解体的超载超限车辆通过大桥必须报管理局批准,并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车辆运载的货物必须安全、牢固,货物不得着地,不得抛、洒、滴、漏各种物体。
第九条 禁止在大桥上停车、上下人员、装卸堆放货物;禁止掉头、倒车、逆行、检修车辆、试车;禁止履带车、铁轮车、轮式专用机械、悬挂式车上桥行驶;禁止车辆在桥上从事教练活动;禁止摆摊设点、毁坏花草树木、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倾倒或焚烧垃圾等废弃物;禁止在大桥及附属设施上刻划、张贴。
第十条 遇自然灾害、突发性事件或施工等情况大桥不能正常通行时,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临时交通管制措施并维持交通秩序;需关闭交通的,公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及时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严禁聚众堵塞大桥交通或者妨碍交通、治安秩序。除警察执行紧急公务或大桥路政执法人员对超限车辆检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大桥管理范围拦截或检查车辆。
第十二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管理局批准:
(一)临时占用或利用大桥及其附属设施;
(二)设置临时性建筑设施、标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非交通标志;
(三)敷设或维修穿(跨)越大桥的管线和构筑物等设施;
(四)在大桥管理范围或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十三条 大桥设置的交通标志或标线必须整齐、醒目,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交通标志、标线和交通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 管理局对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养护与保洁
第十五条 管理局对大桥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养护、维修、检测时,应按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流程进行,保证大桥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大桥及其附属设施严重受损时,管理局要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情况,并及时组织抢修。
第十七条 进行大桥养护、维修、保洁、检测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夜晚作业时,应穿有反光作用的安全标志服;
(二)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施工作业标志和防护设施,做到规范作业,文明施工。夜间或雨、雾、雪天气作业,必须设置明显的红色警示灯光信号;
(三)作业车辆、机械必须开启黄色示警灯或者设置作业标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时,应按规定增设交通引导标志。
第十八条 损坏大桥及其附属设施的,应按有关规定向管理局缴纳赔(补)偿费。赔(补)费的立项、收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桥区水域范围:长江左岸黎家嘴(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3.2公里)与右岸巴东港客运码头梯道(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3.2公里)的联线为桥区水域的上界限,长江左岸五里堆(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1.4公里)与右岸将军滩(长江上游航道里程121.3公里)的联线为桥区水域的下界限,神农溪河口太矶头旅游码头梯道至河口对开联线为桥区在神农溪水域的界限。上述三条界限之间的长江干线和神农溪河口水域为桥区水域。
第二十条 大桥共设8个桥孔,大桥桥墩(台)及桥孔编号:大桥桥墩(台)自长江左岸(北)向右岸(南)依次为0号桥台、1号桥墩至8号桥墩、9号桥台。0号桥台至1号桥墩为1号桥孔,1号桥墩至2号桥墩为2号桥孔,其余依次类推。大桥7号桥孔(6号主墩至7号主墩)为全年船舶上、下行双向通航桥孔,船舶对驶相遇互会左舷。其他涉水桥孔均为非通航桥孔,严禁船舶通过。
第二十一条 大桥航道水上航标由长江宜昌航道局巴东航道管理处负责设置维护,桥涵标由管理局设置。
第二十二条 船舶通过大桥前,应对舵、锚、主副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采取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行。
第二十三条 通过大桥水域的船舶应当满足大桥设计净空高度的要求,与两边桥墩至少保持40米间距。同时应保持良好的操纵性能和控制能力,拖轮拖排应有拉动排身的控制力。
第二十四条 当上行视距不足500米、下行视距不足1000米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若发现大桥航道、航标不正常或船位不正时,禁止通过大桥。
第二十五条 禁止船舶在桥区控制范围内追越、并列行驶、抢头。
第二十六条 船舶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经海事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大桥水域范围内,禁止锚泊、试航、捕捞、养殖、收放缆、改变队形、横越过桥机动船船头及其他违章作业;禁止体育赛艇竞赛活动;禁止从事挖砂采石、水下爆破等危及大桥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大桥养护、维修或检测实行水上临时交通管制时,船舶应当按照海事部门发布的航行通告通行。
第二十九条 有关船舶通航及水上安全的其他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制定颁布的《巴东长江公路大桥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大桥区域内广告设置由管理局统一规划。设置单位向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意见,经管理局同意,并按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管理局移交相关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造成大桥及附属设施损坏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大桥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大桥附属设施是指交通、通信、监控、供电、安全、照明、检测、防洪、供水排水、以及专用房屋等设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巴东长江公路大桥管理办法》下载:
